清代八旗準則以嚴密的組織形式,完成了旗人社會的兵民合一。旗人的悉數(shù)日子待遇,都在八旗準則下獲得,住所也不破例。清初,北京旗人的住所有一定之規(guī),以現(xiàn)代規(guī)范看,即是科級官員住3間房,處級官員住4間房,司局級住7間房。起初,一般旗人的房子悉數(shù)由朝廷擔任,不許私自生意,但隨著旗人數(shù)量增多,這一準則也逐步拋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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旗人住所的出現(xiàn),與八旗準則有著密不可分的聯(lián)系。清軍在順治期間入山海關后,八旗精銳會集駐扎北京,朝廷為數(shù)十萬進京的八旗兵民供給祿米、俸銀、住所、田產。
不過,據《八旗營房租戶應守規(guī)矩》規(guī)則:“每年如有修理的地方,應歸該租戶自行處理,本部概不發(fā)款協(xié)濟。”即官方不擔任保護和養(yǎng)護。
制止生意官宅、私宅
旗人住所的房源來自官方,由國家通過左右翼統(tǒng)領衙門一致調撥,無償分配給旗人兵民。國家具有產權,旗人只要居住權,既不能隨意處置旗人住所,也不能采購外城漢人的私宅。
但是,旗人住所的私有化不可避免。清初以來的社會現(xiàn)實促進了旗人住所私有化進程的起步。其一,入關今后,旗人逐步將住所、田產歸入“私產”觀念的范疇。其二,長時間的和平日子,致使少數(shù)旗人青云直上,大都旗人缺少立功得賞的時機,貧富差距日益懸殊。加之不少旗人沒有才有所長,只能坐吃俸祿,一旦家道中落、遭遇天災或后代分居,不免陷于破產地步,不得不私自出賣出典田宅,以求果腹。其三,盛世繁殖人丁,官府房源有限,必然構成住所嚴重。
住所所有權的私有化和市場化
“旗民交產”,即旗人與漢人相互生意住所所有權。18至19世紀,旗人生計開支逐步變成清廷揮之不去的財務包袱。直至道光五年(1825年),朝廷出臺“允許旗人自謀生計”方針,不只促成了對百萬旗人在戶籍和人身自由上的準則性松綁,而且為“旗民交產”的逐步合法化發(fā)明了歷史性機會。
咸豐二年(1852年),清廷發(fā)布上諭,“嗣后位于順天、直隸等處旗地,不管老圈自置,亦不管京旗屯居及何項民人,具準相互生意,照例稅契升科。其早年已賣之田,業(yè)主售主,均免治罪”。
這以后幾經爭議,至光緒三十三年(1907年),清廷重申咸豐二年允許“旗民交產”方針有用。至此,旗人住所完成了真實的所有權私有化和市場化。旗人住所的私有化及其衰亡,給北京城帶來的最大改變,即是內城、外城阻隔狀況的免除。
出于改善日子的思考,大批漢民進入內城,置辦旗人住所定居;出于為稻糧謀的思考,不少旗人拋棄內城的老宅,到外城置辦或租借住所,過起嚴重、樸素、貧窮的日子。
內外城邊界的不見,滿漢居民雜居局面的構成,有助于改善北京城市經濟開展構造和拓寬城市開展空間。旗人住所的興衰,在某種程度上對北京的城市建設和開展,產生了深刻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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